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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对土地承包期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后来认识到,承包期限过短,难以...
各地方有所不同,2019年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同步施行。按照《决定》,耕地占用税将施行新的适用税额标准,其中: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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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根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依据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的差别,对耕地、草地、林地等不同用途的土地规定了不同的承包期及其上限,主要是为了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期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期间,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承包期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与农民是否可以得到长期的且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密切相关。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可以承包经营。国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利包括:占有权。可以依法取得林权证等证书;使用权(经营权),承包期内自主经营,他人不得干涉;收益权,承包期内所得收益,由承包经营人所有;处分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林地经营权进行流转,依法转让。同时承包人对林地还负有维持林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且合理利用土地等义务。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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