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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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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终止的情形:提起诉讼或仲裁、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期间的诉讼时效是不适用中断、中止、延长的,而连带保证责任也是属于保证的一种具体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具体如下: 1、清偿。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 2、解除。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3、抵销。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5、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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