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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情况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时候发现有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有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行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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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1、贪污案(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2、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3、受贿案(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4、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5、行贿案(第389条); 6、对单位行贿案(第391条); 7、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8、单位行贿案(第393条);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10、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11、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 12、私分罚没财物案(第396条第2款)。 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第397条第1款); 2、玩忽职守案(第397条第1款);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第397条第2款);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6、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第1款);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第2款); 8、私放在押人员案(第400条第1款);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400条第2款);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401条);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404条);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405条第1款);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407条); 18、环境监管失职案(第408条);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条);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410条); 22、放纵走私案(第411条); 23、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1款); 24、商检失职案(第412条第2款);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413条第1款);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413条第2款);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415条);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1款);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416条第2款);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419条)。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3、刑讯逼供案(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第256条)。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称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即进入审理阶段,而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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