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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承担。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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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因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已对夫妻财产做出分割处理而转移。 1、如果,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又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为由,向债务人及配偶主张权利的,只要其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及配偶不得以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作为其拒不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抗辩理由; 2、夫妻关系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又因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以根据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原则和内容行使追偿权。
对于夫妻双方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共同债务可以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可由判决。法院一般会根据债务的产生、使用的情况综合判断夫妻双方的承担比例。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可见,夫妻双方之间就共同债务的偿还签订的协议,只对夫妻双方内部有效,对外部债权人不产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内部约定,而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有的人认为,只要是在婚姻关系期间产生的债务,那么就属于共同债务,自然也就需要夫妻两人共同承担。但其实,即使是在婚内产生的债务,也不见得都属于共同债务,这还需要作出界定。尤其是在婚内,一方欠债,但并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那么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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