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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商业机密是员工的义务,无论签还是不签都应该执行,签订保密协议应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
是的。没有法律规定,辞职必须签订保密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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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是有效的,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且竞业限制适用于解除合同之后员工不能从事同行业工作,最长只能两年。在这两年的竞业限制期内,单位应当支付每月的经济补偿金。因此你现在的协议其实限制了员工离职的自由,无效的。
首先要明确保密协议中的条款,在法律上属竞业禁止条款,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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