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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犯罪数额的类型所不同的。从我国刑法的观念来看,数额具有以下类型: (一)违法所得数额 违法所得数额是指通过犯罪而实际得到的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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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数额能够超出指控。 2、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起诉状中认定的犯罪数额,跟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的数额是没有太大关系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指控的犯罪数额不符合实际认定的,会让人民检察院予以更改,人民检察院不予更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理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决。
可以。犯罪金额的类型不同。从我国刑法的观念来看,数额具有以下类型:(一)违法所得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是指通过犯罪而实际得到的非法利益的数量。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说,都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犯罪所得数额的大小正是反映了这一目的的实现程度,因而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法中关于违法收入的规定,大部分情况下规定金额大,这里的金额大是违法收入的金额。例如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个别情况下明确规定违法所得数额,例如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5千元以上的构成贪污罪。此外,违法所得数额在某些情况下不是货币数额,而是违法所得财物本身的数量。例如,刑法第345条规定,盗伐森林和其他材料,数量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处罚金。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四条的规定,盗伐林木的数量大,以2~5立方米或幼树100~200株为起点。无论上述规定有什么表现形式的差异,其共同点都是违法收入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行为者非法占有财产的主观目的的的实现程度和行为的法律利益侵害程度。(二)非法经营额的非法经营是指经营型经济犯罪中存在的货币和物品数量。经济犯罪的经营额表明经济犯罪的规模,对确定行为的法律利益侵害程度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定罪具有重要意义。经营型经济犯罪也必然有违法收入额,但立法者不以违法收入额为犯罪成立条件,主要考虑经营型经济犯罪,由于犯罪发展过程不同,违法收入额往往难以确定。特别是在经营损失的情况下,利益目的无法实现,不利于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定罪,刑法规定以经营额为犯罪成立条件。例如,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混合,混合假货,伪造真货,以次充好或伪造不合格产品,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以销售额在50%以上的2倍以下的罚款。这里的销售额,根据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生产、销售劣质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生产者、销售者销售劣质商品后的收入和应得的违法收入。这里的收入和应得的违法收入,实际上是指劣质产品的商品价值,是经营额。(3)特定金额中国刑法除了规定犯罪所得金额和犯罪经营金额外,还规定了特定金额。例如,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第159条规定的虚假出资、逃避出资金额、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金额、第342条规定的非法占有耕地数量、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数量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一规定是人民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的依据,然而它并没有明确指出法院是否可以变更指控罪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性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解释》第176条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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