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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员滥用职权属于违反行政纪律的犯罪行为。 2、《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1、党员滥用职权属于违反行政纪律的犯罪行为。 2、《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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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犯罪行为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其刑事处罚标准是: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即张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1.受贿和滥用职权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先后。“在犯罪评价中,一个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能吸收另一个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从而只按一个犯罪行为来评价,被称做吸收犯。”[①]其要求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发展结果。虽然就张某的个人行为而言,受贿与滥用职权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但普遍受贿与滥用职权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先后,两个行为各自独立。且吸收犯要求数行为的对象是同一的,比如伪造货币后又出售的,出售行为被伪造行为吸收,只定伪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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