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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而调解终结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而调解终结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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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事侵权案件,它适用规定的审判程序。审判程序有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程序。案件主要应用一审普通程序,现介绍如下:一、起诉和受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二、审理前的准备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三、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2、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3、法庭调查:1)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2)作证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3)出示证据.4)宣读鉴定结论.5)宣读勘验笔录.6)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证据.7)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4法庭辩论.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5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6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一审普通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诉,则一审裁判不生效力,而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裁判,当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诉或上诉。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区×××道×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 7.52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 9.40元) 1、医疗费19497 6.90元,误工费5776 7.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5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75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 2、残疾赔偿金294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18 8.5元,定残后的护理费487060元,鉴定费1200元; 3、后续治疗费17598 5.4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光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年×月3日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而调解终结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处理。主要特征如下: 1、人民法院居于主导地位。在赔偿诉讼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组织参加诉讼的其他参加者原告、被告,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参加诉讼,进行损害赔偿方面的诉讼活动。 2、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活动。 赔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在审理案件中各种诉讼活动要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分阶段进行。如一审案件所适用的普通程序分起诉与受理阶段、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赔偿案件时,按普通程序分阶段进行审理。 3、诉讼参加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诉讼参加人是赔偿诉讼的主体,他享有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的诉讼权利。比如受害人接受调解,放弃部分原本属于自己应得的赔偿项目或金额,或提起上诉权、撤回上诉权,请求执行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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