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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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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享受了司法救助外,欠款纠纷起诉到法院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法院不会给予立案。如果申请法院财产保全的,应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对这两种收费,在国务院制订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均有规定,再附上规定内容,一算便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担保,以赔偿被保全方可能因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应提供的担保金额。在过去的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金额的担保。由于保全仅限于被保全财产的处分,一般不会导致财产损失。因此,全额担保的金额通常远高于被保全方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导致担保要求过高,保全适用比例过低,难以有效发挥保全作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在充分考虑保全可能给被保全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保全担保金额,规定诉讼保全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请求保全金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30%,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提供担保,以便赔偿可能因保全错误对被保全一方造成的损失。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的担保数额未作规定,过去实践中通行做法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由于保全仅限制被保全财产的处分,一般不会导致财产灭失,所以,全额担保的数额通常远远高于可能对被保全一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导致担保要求过高,保全适用比例过低,保全作用难以有效发挥。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在充分考虑因保全可能对被保全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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