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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监察受理投诉的范围是什么答: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3)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5)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7)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8)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9)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10)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11)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12)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分别由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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