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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款拖欠的解决方式如下: 1、交涉、要回要及时。口头的、书面的都可以。 2、收集证据要及时。能够保全证据。 3、申请支付令或者提出起诉(包括申请仲裁)。 4、当事人起诉,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相关材料。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意见》最全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承建方在对方拖欠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对延期竣工享有后履行抗辩权。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责任和竣工结算后不支付工程结算款两种情况下的违约责任,所涉工程没有竣工的,应按拖欠工程进度款的违约条款承担责任。
1、完善施工合同条款 有一些施工企业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他们觉得反正现在的施工合同都是套用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没必要修改了。其实不然,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虽然从各方面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一些权利义务,但还有很多是通用条款没有规定的,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例如,对于工程变更追加造成工期顺延的具体计算方式,通用条款就没有规定。 2、重视签证管理 签证对施工企业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到竣工结算、工程索赔的签证资料,施工企业应当特别重视。还有一些施工企业觉得,工程量追加了是事实,就算没有签证,业主也要付款。其实不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1.2条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工程)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因此,即使业主确认了工程量追加,但如果施工企业不及时提出变更工程款的报告,最后很可能导致该工程款得不到认可。 3、充分运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如果承包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判决胜诉后却发现发包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发包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这时,承包人可以申请对该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要求第三人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第三人如果在收到协助履行通知后十五天内提出了书面异议,则不能对其强制执行。这时,承包人只能另外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判决第三人向其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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