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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后没有房产居住法院是否解决如果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房产的所有权或是承租权,怎么办应该来讲,这种情况在诉讼中可能会遇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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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无法得到房产的所有权或是承租权,应怎样解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另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离婚时,一方当事人无法得到房产的所有权或是承租权,有权从另一方的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当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房产的所有权或是承租权,怎么办应该来讲,这种情况在诉讼中可能会遇到的,对此可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第二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以上,只是简单介绍了关于离婚诉讼中对于房产的分割(“公产房”可能并不是简单的分割的问题)的部分问题,仅是供阁下参考,在实际诉讼中很多问题,应该考虑在诉讼中要避免“走入误区”的情况发生,具体讲,法律是一门科学,涉及离婚诉讼的实体法律或是司法解释是很多的,在诉讼中涉及到的程序法也是很重要的,当事人可能认为自己的案件是符合某一法条的规定,但是在诉讼中可能却不知提供相关证据,或是有证据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或是虽提供了相关证据,但在诉讼中对方提出了相关的方案,你这一方却无从招架,不知如何答复对你有利,听任对方处分,或盲目听从法官的意见,本来是处于有利地位的事情,案件的结果却是未达到自己“理想的彼岸”。所以建议各位在诉讼前要“三思而后行”,如有可能可考虑与法律界的人士,如法律工作者、律师、或是司法部门的朋友进行沟通,圆满地解决你的离婚案件,为争取早日建立你的另一美满家庭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
关于监视居住结果会怎样,可以为你提供一下信息: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七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又具有上述情形,就可以实施监视居住措施。判刑是一定的要的,但是如何判罪是要根据犯罪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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