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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罚执行的终局性; 2、刑罚执行主体的专门性; 3、刑罚执行内容的特定性; 4、我国的主刑指的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
遗嘱包括以下特征: (一)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的一种。 (二)遗嘱是死因行为。即该行为须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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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者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人应有的刑罚权归于无效。 刑罚消灭的主要特征 (1)前提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无犯罪则无刑罚”,这是刑罚存在的根本原因。刑罚消灭是因为特定的法律规定的事实出现,导致原来具有的刑罚归于无效,从而使国家在事实上丧失了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权。 (2)刑罚消灭的只要内容是国家刑罚权的消灭。国家刑罚权分为广义的国家刑罚权和狭义的国家刑罚权,广义的国家刑罚权包括刑罚创制权、刑罚裁量权、刑罚执行权以及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刑罚请求权;而狭义的国家刑罚权仅仅指刑罚执权。 (3)刑罚消灭的主要原因是出现了法定的或事实的事由。刑罚消灭的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定的原因,即指法律明文规定刑罚消灭的事由,如减刑、假释、赦免、不起诉等;二是事实原因,即指在客观上发生了时刑罚消灭事实,如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放弃诉讼、犯罪人死亡等。
刑法的特点是: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2。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4。刑法是补充的,即刑法只有在一般部门法不能完全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受到保护。
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减刑具有以下特征: (一)减刑以判处并执行了一定刑罚为前提。犯罪人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将刑罚付诸执行,即开始了行刑过程。减刑是一种刑罚变更制度,只有在原判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以后才存在刑罚变更的可能性。 (二)减刑以受刑人有悔罪表现为根据 刑罚执行期间,并非所有受刑人都能享受减刑的待遇,减刑是以受刑人在行刑期间的悔罪表现为根据的,减刑制度体现了教育刑的理念。根据报应刑主义,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任何刑罚都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无论犯罪人在行刑期间表现如何,都不允许减刑。换言之,减刑的思想与报应刑主义是格格不入的。而根据教育刑的思想,行刑过程是对受刑人进行教育改造的过程,根据受刑人在行刑期间人身危险性的消长情况,可以予以减刑,从而作为对受刑人的悔改表现的一种肯定与鼓励。因此,减刑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刑事政策理念。 (三)减刑具有一定的限度。减刑只是对原判刑罚的一种调整,而不是对原判刑罚的否定。因此,减刑须有一定的限度,以维护原判刑罚的稳定性。减刑的限度表明了报应因素对减刑活动的制约性,因而有利于实现惩罚与改造相统一的行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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