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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解释下缓刑的定义,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定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
判三缓三是判三年有期徒刑三年执行。三年缓刑考验期内未犯新罪、未发现漏罪、犯罪分子严格遵守缓刑期限规定的,三年缓刑期满原判处的刑罚不予执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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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如果根据具体的情形,法院判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承担的法律责任中自由刑的刑期在三年以下,犯罪分子有悔改的表现,不致于危害社会时,才有可能判处缓刑。
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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