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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无权终止。任意终止权是指因对方违约而不要求终止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终止权一般包括约定的任意终止权和法定的任意终止权。法定任意终...
中介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方式:一般情况下,按照约定的履行地点进行确认。协议不能确认且争议焦点为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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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的,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基于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中介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式如下: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未达成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按合同标的确定。 中介合同的目标是劳务,所以履行义务的一方是履行合同的地方。
在认定同居共同财产上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1、同居开始的时间; 2、同居前的个人财产的认定; 3、同居后同居人共同添置的财产是否是共同出资举证比较困难; 4、涉及一方有婚姻关系的,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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