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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
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书的条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形成事实抚养、教育关系,被群众及相关组织认可;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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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二、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流程收养人和送养人首先要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处收到公证申请后,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三)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五周岁。(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五)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六)特殊收养: 1、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继子女收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除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条件外,可以不受其它条件限制。
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子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名以上证人对收养事实(抚养事实)的书面证明及证人的身份证明(公证机构向证人制作核实笔录); 被收养人(被抚养人)的出生证明或户口本、身份证; 收养人(抚养人)提供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被抚养人)的能力证明(如身体状况、经济来源等证明)和承诺依法履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被抚养人)义务的保证书; 能够证明收养人(抚养人)与被收养人(抚养人)共同生活的其他证据(如被收养人的上学登记表等);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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