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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各级机构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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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公文的内容凡有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协商会签。(一)凡需会签的公文,主办部门与会办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送办公厅审核。(二)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请分管会领导协调或裁定。(三)会办部门应当在接到会签文稿后3个工作日之内将会签意见和会签文稿送主办部门。急件应在1个工作日内会签,特急件应随到随签。(四)会办部门如对会签文稿有不同意见,应提出书面会签意见。经会办部门领导签字或加盖会办部门公章,会签意见方具效力。(五)重大问题,会办部门要充分讨论后再提出会签意见。
为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保监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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