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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原则: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业关系,不得强买强卖; (2)、平等原则:参加交易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原则: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业关系,不得强买强卖; (2)、平等原则:参加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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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原则: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业关系,不得强买强卖; (2)、平等原则:参加交易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公平原则:参加市场竞争主体按规则行事,不得非法获取竞争优势; (4)、诚实信用原则:善意、诚实、恪守信用、不得欺诈;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6)、不滥用竞争权利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能够根据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来参与特定的市场交易活动,设立、变更和终止特定的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之所以被《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基本原则规定下来,在于自愿原则是包括市场交易在内的一切民事活动的主要前提。市场交易是在不同的经营者之间进行的,经营者为了达到最佳决策,必须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条件与他人进行商品交换以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只有在排除了对经营者的意志自由限制的情况下,这一选择和交换才能合理达成。自愿交易意味着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违背自愿原则而限制经营者的交易自由,必然导致保护落后、限制公平竞争、扭曲交易关系等结果。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原则: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业关系,不得强买强卖; (2)、平等原则:参加交易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公平原则:参加市场竞争主体按规则行事,不得非法获取竞争优势; (4)、诚实信用原则:善意、诚实、恪守信用、不得欺诈;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6)、不滥用竞争权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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