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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很特殊的原因比如重病等,原告是必须出庭的。如果担心人身安全,可以与法院联系,审理安排法警到庭维持秩序。 被告有准确的地址并通知到了其...
被告有准确的地址并通知到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如果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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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针对第一类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法院的处理方法: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针对第二类型: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其处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处理感到困惑。法院会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2)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离婚后,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对此类离婚案件的处理,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审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应诉,以便法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通过法院多方做工作,监护人仍不愿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法院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二款“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的规定,依法对监护人拘传到庭,参与诉讼。
离婚案起诉是指婚姻关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要求。起诉方当事人是原告,起诉方当事人是被告,起诉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有些当事人在起诉前和对方谈离婚时,对方态度不好,甚至威胁说你起诉了我,我也没有收到发票,我也没有来法庭,你离不开。其实,大可不必担心。现在法院正在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打电话给当事人提取文件,或者发送法院的专用邮件,如果遇到拒绝合作的当事人,法院还会送达。即使当事人拒签,法院仍可依法采用留置送达。如果当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基本上都会到庭的,即便不到庭,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为了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当事人自然不会缺席自找麻烦。有的人认为,在女方起诉离婚男方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官不能判决离婚。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被告方不出庭,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经审判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也判决离婚。
女性起诉离婚,被告男性拒绝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否则,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再起诉,否则六个月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还要等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离婚诉讼案件的实践中,由于只有原告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极有可能损害被告的婚姻权利,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和严重的不良影响,其弊端主要表现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为了达到其个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法院对被告是否下落缺乏有效的实质性审查;离婚案件的本质夫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无法查明被告经常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审判实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避免:1、同时适用公告送达方式。2、明确下落不明的证明标准。三是谨慎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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