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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与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一样,但是需要提交包含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以外,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应提交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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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文件及资料 指示函,在函中应指明发明名称,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发明人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请优先权时尚需注明首次申请国家/地区的申请号及优先权日。 至少两套附图或相片(包括正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如需要时尚需加上立体图,图样尺寸不得大于15×22cm,不得小于3×8cm。可以提交相片代替附图,如果不要求保护色彩,尚需另外提交四套黑白相片。如果要求保护色彩则需提交彩色及黑白相片各三套,相片尺寸为3R。请注意拍摄相片时物品必须置于单一颜色的背景上,除要求保护其外观设计的物品外,背景上不应出现其它物品。 一份合格的申请书,可延至中国申请日之后两个月内提交。 如果要求优先权(外观设计的优先权仅有六个月),则需提供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先申请国、申请号及申请日。如果经过认证的优先权文件不能在申请时提交,则可在中国申请日之后三个月内提交。请注意在优先权文件中填具的申请人与在中国提交的申请人不同,则需提交转让证明。如果该转让证明是复印件,则需经过公证。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与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一样,但是需要提交包含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以外,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应提交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同时请求包含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 (二)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不一样,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不需要提交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但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简要说明应当写明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包含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三)关于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该名称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产品名称应符合下述要求。 (1)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 (2)产品名称应当与设计的内容相符合,例如显示器的产品名称不应写成“电视机”。 (3)下述名称应当避免使用: (i)含有人名、地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如产品名称不应为“科迪牌显示器”; (ii)概括、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物品”等。 (iii)附有构造、功能或作用效果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等; (iv)附有产品规格、数量单位的名称,如“21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副手套”、“一副筷子”等。例如,显示器的产品名称不应写为“21寸显示器”; (v)以产品的造型或色彩命名的名称,例如,“红色外衣”、“棱形尺”等,显示器的产品名称不应写为“红色显示器”; (vi)省略写法的名称,如“棋盘”不能写成“棋”,“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等; (vii)以外国文字命名的名称; (viii)附有外观设计内容的名称,如把“书包”写成“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或者写成某种动物或某种植物图案的名称。例如,显示器产品名称不应写为“带有红色按钮的超薄显示器”。 (四)应指明产品所属类别申请人应当在外观设计专利请求术的第14栏内写明产品所属类别,即该产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申请人不明确该产品所属类别的,可以写明技术领域或使用场所。以便于分类员对该产品确定准确的分类号,利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与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一样,但是需要提交包含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以外,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应提交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同时请求包含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 (二)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不一样,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不需要提交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但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简要说明应当写明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包含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三)关于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该名称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产品名称应符合下述要求。 (1)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 (2)产品名称应当与设计的内容相符合,例如显示器的产品名称不应写成“电视机”。 (3)下述名称应当避免使用: (i)含有人名、地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如产品名称不应为“科迪牌显示器”; (ii)概括、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物品”等。 (iii)附有构造、功能或作用效果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等; (iv)附有产品规格、数量单位的名称,如“21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副手套”、“一副筷子”等。例如,显示器的产品名称不应写为“21寸显示器”; (v)以产品的造型或色彩命名的名称,例如,“红色外衣”、“棱形尺”等,显示器的产品名称不应写为“红色显示器”; (vi)省略写法的名称,如“棋盘”不能写成“棋”,“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等; (vii)以外国文字命名的名称; (viii)附有外观设计内容的名称,如把“书包”写成“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或者写成某种动物或某种植物图案的名称。例如,显示器产品名称不应写为“带有红色按钮的超薄显示器”。 (四)应指明产品所属类别申请人应当在外观设计专利请求术的第14栏内写明产品所属类别,即该产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申请人不明确该产品所属类别的,可以写明技术领域或使用场所。以便于分类员对该产品确定准确的分类号,利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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