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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人保险理赔处理程序

2024-11-23
1、当购买车辆保险时,保险公司会提供保险单正本。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去派出所报案并填写索赔申请书。 2、交通管理部门会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以及三者赔偿收据和损失清单。这些文件需盖章并复印,以证明其有效。 3、车主需自行复印行驶证、驾驶证和驾驶员会员证的复印件。如果复印件上的印章模糊,还需携带证件的原件。在领款时,被保险人还需携带保险公司给车主的赔款收据样本。 4、当确认具体的赔偿金额时,车主需提供车险理赔的资料:由汽车修理厂提供的正式发票,发票上应注明车辆的车牌号;以及施救费票据,该票据应包括车辆类型和施救内容等,由施救单位提供。 1、出险后,客户应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表》; 3、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查阅保单副本并抄单、复印保单、保单副本和附表。同时,查阅保费收费情况,并由财务人员在保费收据(业务及统计联)复印件上确认签章; 4、确认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或出险前已特约交费,要求客户填写《出险立案查询表》,予以立案。若电话、传真等报案,则由检验人员负责要求客户填写,并按报案顺序编写立案号; 5、通知检验人员,报告损失情况及出险地点。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第三十条又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事故处理完毕后,10日内将索赔单证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和修理发票、医疗费发票、病历、误工费证明、被抚养人身份情况以及保单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照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计算赔款。 届时,保险公司会通知领取保险赔款; 领取赔款时,领款人要携带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如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还要携带身份证及被保险人出具的《领取赔款授权书》。赔款最长有效期为自事故报案当日起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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