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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罪是否可以判缓刑,应该判断在实际案件中是否满足判缓刑的条件,并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
缓刑,就是对于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其法律依据是刑法第67条:“对于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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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刑法》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规定了五个积极条件、两个限制性条件;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般还会规定更细致的诸多限制性条件。如果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案件,会细致研究全案证据、没有无罪辩护理据的、会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缓刑情节、并据此逐一核对积极条件和限制性条件、及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期过后犯罪不是累犯。构成累犯的条件之一是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而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因此缓刑期过后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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