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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一行为表面上同时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时,如何定罪处罚呢?比如,行为人以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通过签订借款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 2、有人认为,上述情形同时触犯了金融凭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形态,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对行为人应当从一重处断。 3、有人认为,行为人虽以伪造的存单作抵押,但是行为人指向的对象并非存单上的金额,而是贷款的金额。金融凭证诈骗罪中使用伪造的银行结算凭证,应限制在直接使用的范围内,即直接使用伪造的金融凭证兑现其项下的款项的行为,而不包括使用假金融凭证作为担保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 4、上述情形没有触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罪名。采用伪造存单的方法进行诈骗,只能讲其手段行为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而不能说是触犯了金融凭证诈骗罪。采用伪造存单作抵押的方法进行贷款诈骗,行为人指向的对象是贷款金额,而不是金融凭证上的金额。从实践中看,一般而言,存单上的金额与贷款金额是不一致的,存单上的金额往往大于贷款金额。
1、金融诈骗罪的内容是这样的:金融诈骗罪的主体,由于金融诈骗罪形式多样,方法各异。 2、所以,金融诈骗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其中,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金融凭证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的形式进行诈骗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3、以保险索赔形式进行诈骗的则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的亦以共犯论处。
金融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犯罪类别。在金融领域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保险金等,或者进行非法集资诈骗、金融票据诈骗和信用证、信用卡诈骗,其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的总称。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刑法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除了要分解诈骗罪这个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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