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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方案确定以后,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区政府应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
违法还是违章这是两个概念违法建筑,必须是由规划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证明你的房屋是违法的。违法建筑必须是执法部门拆除。不给于补偿。违章建筑,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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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规划、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和暂停办理范围,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相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按照职责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分割、赠与、出租、改变用途;(三)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注册地址设立、变更工商登记;(四)户口的迁入、分户。
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单位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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