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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三个月之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205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交 1、对有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停书申请再审应向有效裁定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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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了三方面内容:一是将2年的申请再审期限规定为6个月;二是将起算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开始的事由由两种增加为四种;三是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开始起算3个月规定为6个月。对申请再审期限的起算点规定申请再审期限的起算时间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自当事人知道再审事由时起算,该种方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但有时缺乏操作性,很难判断当事人是何时知道再审事由;二是自裁判生效时起算,但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后知道再审事由的,从知道再审事由时起算。该种方式起算时间比较明确,同时兼顾了当事人在裁判生效后才知道再审事由的特殊情况;三是对裁判所依据的判决、裁定等具有明确判断标准的事由被撤销或被否定时起算,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没有明确再审的事由,也很难断定再审事由是被何时知道的。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但出现法律规定的四种事由之一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由时起算。新旧法对申请再审期限的衔接问题在法律适用层面,首先面临的是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即对于法院在新民诉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或执结的案件,是适用新民诉法还是原有规定进行处理。为避免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产生分歧,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法则,确立了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新民诉法的一般规则。《规定》对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的新旧衔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这样规定可以与新民诉法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稳定社会关系,从而做到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与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的有机统一。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属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2年后,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这三种情形,仍应适用修改前的民诉法第184条的规定确定申请再审期间。由于新民诉法第205条改变了这四种情形下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的起算点,《规定》对此明确了适用修改前的民诉法的做法,避免了一概适用上述一般性规定而出现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问题,从而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1、根据您的描述您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您有权利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 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请再审须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5、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证据材料。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诉:(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的理由为以下情况之一:(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根据上述规定,您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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