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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由于离婚而约定的分手费,法律一般支持;对于、恋爱终止而约定的分手费,如果一方有配偶,一般认为“分手费”的约定有悖法律,一般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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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由于离婚而约定的分手费,法律一般支持;对于、恋爱终止而约定的分手费,如果一方有配偶,一般认为“分手费”的约定有悖法律,一般认为无效;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分手费”约定,结合各案的不同具体情况,以及各地法院系统的认识不一,在目前没有明确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虽然不受法律保护,对于为解除同居关系而支付的相关补偿,已经支付的,支付方也无法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退回。《精神赔偿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夫妻由于离婚而约定的分手费,法律一般支持;对于、恋爱终止而约定的分手费,如果一方有配偶,一般认为“分手费”的约定有悖法律,一般认为无效;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分手费”约定,结合各案的不同具体情况,以及各地法院系统的认识不一,在目前没有明确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虽然不受法律保护,对于为解除同居关系而支付的相关补偿,已经支付的,支付方也无法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退回。《精神赔偿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夫妻由于离婚而约定的分手费,法律一般支持;对于、恋爱终止而约定的分手费,如果一方有配偶,一般认为“分手费”的约定有悖法律,一般认为无效;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分手费”约定,结合各案的不同具体情况,以及各地法院系统的认识不一,在目前没有明确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虽然不受法律保护,对于为解除同居关系而支付的相关补偿,已经支付的,支付方也无法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退回。《精神赔偿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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