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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发生改变的...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持证企业因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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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证被吊销可以重新申请。烟草证受理条件如下: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市区主要街道烟草零售网点两店同 侧距离不少于30米,非主要街道两店边临间隔不少于30米,郊区或农村可适当放宽);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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