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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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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国家管理权力的行为。否则均属个人行为。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进行的职务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很简单,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个人行为的目的是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行为所获得的权益也归个人享有而非由国家享有,与此相适应,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消极后果,更应由个人承担。对此,国家赔偿法第5条明确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故意伤害至人重伤赔偿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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