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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材料)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应当根据《》积分指标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积分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积分申请)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委托其单位...
1、来沪人员至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2、来沪人员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模拟打分。 3、模拟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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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三、激励条件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前述第1、2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前述第4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前述第4项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四、补充项1、办理人房产要求居转户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如本人无合法落户地址、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落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一般情况下,优先通过审批顺序“①拥有个人房产落户;②单位集体户口落户;③在本市拥有直系亲属的房产落户;④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落户。”除了“拥有个人房产落户”以外,其它户址落户方式的审批,基本处于“轮候”状态。 2、配偶随迁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的,可以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居转户的配偶,按照居转户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办理人具备条件:通过激励条件的重大贡献、获得奖励,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国家一级专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配偶具备条件:①稳定工作,②正常缴纳本市社保,③配偶已经办理了《上海居住证》(含随员证)”即可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3、子女随迁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需登录城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模拟评分;模拟评分满足120分时,申请人向单位申请积分;用人单位在线注册,人才服务中心验收点审核;填写评分申请表,提交单位工商登记;领取居住证积分通知。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登录市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申请材料: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持证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政策的证明材料; (5)持证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除上述积分基本申请材料外,持证人还应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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