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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有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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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本规定附有《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一年计算。(三)生活不能自理的,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有前款第二项规定,可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保外就医可能存在社会危险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犯罪分子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由谁提出,对于被告人上诉期间要求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交付执行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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