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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124条第二款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后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依据这...
《民事诉讼法》124条第二款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后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依据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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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124条第二款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后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依据这一规定,必须在六个月以后才可以再起诉,除非有新理由、新情况。这里的新情况是在原告撤诉、判决不予离婚或调解和好之后又出现了新的情况,这些情况足以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彻底破例且且无和好的可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对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再等六个月让后再次起诉,那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非常的大,因为根据审判实践,如果原告在六个月后再次要求离婚,法院一般会以夫妻双方感情确以破例为由判决双方离婚。
看具体情况来判定: 其一、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调解,则法庭会判决双方离婚; 其二、如果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可以进行调解,则法庭不会判决双方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第一次没有判决离婚,法院认定夫妻关系尚未完全破裂。 起诉离婚与第一次、第二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关键是看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即夫妻关系是否破裂。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认定夫妻关系确实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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