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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无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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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可以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发展需要及相关要求并案件进行撤回,如果诉讼案件的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进行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则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撤销,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案件的立案侦查需要由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以正式取消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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