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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2021-12-0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之便,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免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万元的;(二)在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下,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万元的; (三)向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万元的; (四)为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造成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0万元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150万元的; (六)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暂停上市交易的;(七)其他造成上市公司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况。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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