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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证标注项目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晒场或者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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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一)种子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的;(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本办法规定的种子科研、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人员,应当与所在企业签订有3年以上的。本办法规定的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设施设备,以及种子检验室、仓库、种子干燥设施设备、加工厂房,应当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第三十五条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三)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六)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七)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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