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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探望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离婚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另一方探望孩子的权利,除非对方对孩子身心成长具有危害性,比如说有伤害子女...
1、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探望权的行使侵害了未成年人成长的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探望权的行使,侵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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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剥夺探视权参考如下: 探视权是法定权利,一方有权要求探视孩子,若对方阻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明确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该探望方式应合理,若对方再阻拦,法院会警告或拘留他。但一方不能以对方不给探视为由,就不支付抚养费。探视权的行使应建立在以孩子的利益第一位的原因,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好。 2、不适合探视的情况: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 (1)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如暴力行为、骚扰行为等; (2)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3)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的,如身患传染病、严重精神疾病的; (4)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 中止探望权的程序: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人要求中止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同意的,双方达成协议的,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无法达成协议的,要求中止探望权的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依法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止探望权人的探望权。
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剥夺父或者母的探视权,但一方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可以中止探望,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再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院会根据一方上交的证据,会依法剥夺相应的权利,以下是关于探望权的有关法律知识。对子女的探望权是指离异的配偶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按照法院的裁定或双方的约定,定期或不定期探望、会见子女的权利。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夫妻离婚后,对子女没有监护权的一方享有对子女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我国规定有两个特点: 1、是从汉语习惯用语的使用以及人们的心理因素考虑,为了避免与对在押或者服刑人员的“探视”相区别,使用了“探望权”的专门术语; 2、是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监护权赋予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此,探望权权利主体仍称“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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