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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票据是指金融公司或一些信誉较高的企业出具的无担保短期票据。商业票据的可靠程度依赖于发行企业的信用程度,可以背书转让,可以贴现。1、按出票...
商业票据有: 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票据和商业票据; 2、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票据和银行承兑票据; 3、定期票据和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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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票据是指由金融公司或某些信用较高的企业开出的无担保短期票据。商业票据的可靠程度依赖于发行企业的信用程度,可以背书转让,可以贴现。 1.按出票人不同:、。 2.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3.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4.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跟单汇票。《》第十九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第二十一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第二十三条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第二十四条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第二十五条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一)见票即付;(二)定日付款;(三)出票后定期付款;(四)见票后定期付款。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付款人为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可延长至1年)。
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1、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 2、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3、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风险提示:票据贴现时的注意事项: 贴现业务以其流动性强、周转灵活、收益稳定等特点而成为各金融机构看好的“黄金业务”。然而,票据贴现作为一项信贷业务,也必然存在一定风险。票据贴现风险具有短期性、易暴露性、有限性、可控性等特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严密手续、规范操作,这是防范票据贴现风险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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