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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但并非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的任何损害都承担责任。如果雇主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免责事由,则可以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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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雇主对雇工的管理活动中,雇员是为雇主完成工作的,雇主是受益人。
半年前,我受雇主指派,骑电动三轮车帮其运送货物去市场销售。途中,遇到邻居谢某驾驶的面包车。由于谢某超速、占道行驶,我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受伤,花去11万余元医疗费用,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为谢某没有为车辆办理保险,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取理赔,其本人又无力赔偿,我决定向雇主索赔。但雇主认为,造成我损害的直接侵权人是谢某,我应该找谢某要求赔偿,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问,雇主的说法正确吗?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雇主的说法不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里的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也就是说,雇主对雇员在工作中所受到的伤害,无论是来自工作本身,还是来自第三人,都具有赔偿的义务。你根据雇主指派,骑电动三轮车运送货物去市场销售,在途中受到伤害,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决定了雇主必须向你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上述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主基于自己对事故的发生确实没有过错,其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谢某追偿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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