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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复议机关有权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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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由此可知,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若发现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可以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这里的“改变”包括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除了申请人依法撤回复议申请外,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即行政复议机关仍可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 关于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具有什么条件的资料
是不能的。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之一复议机关有权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5、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或答复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的。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所以:如果你要求了进行听证而行政机关未进听证就做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你没有按规定提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有权直接做出处罚决定。从以上可看出,行政机关不听证行政复议做出的处罚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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