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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母公司以非账面价值购买子公司部分股份时,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以公允价值计价还是以账面价值计价,取决于合并报表编制所采用的理论。...
那么少数股东权益怎么保障,我们有两种机制:一种是事前机制的保障,事前机制的保障,有执行权保障制度,我们国家的法律有。第二是累计的投票制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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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1、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根据公司法,累积投票制不是强制性规定,由公司自由选择适用。累积投票制可以使代表小股东意志的人选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保护小股东利益。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应当争取在章程中明确董事、监事选举中采取累积投票制,这样可以使小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上有一席之地,反映小股东的正当要求。 2、在章程中争取有利于全体股东、董事发表意见和对大股东独断专行行为制约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可以约定股东会、董事会参会人员中小股东到会人数和比例,低于规定人数和比例的,不得召开会议,以此促进表决结果更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正当利益。 3、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中争取职工代表的比例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组成中,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人数和条件。职工代表作为董事和监事,看起来与小股东没有关系,但是职工代表的增加可以削弱和限制控股股东的独断专行。
小股东因其天然劣势容易受到大股东的排挤,其权利保护不仅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在实践中也多有不尽人意之处。公司法律师综合实践经验,总结出如下几条: 1、尽量争取担任公司监事,监事拥有较股东的知情权更大的监督权。 2、积极主动行使股东权利,即使意见与大股东向左。不同的意见可以要求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中予以列明。 3、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强制分红制度。 4、尽量控制财务出纳岗位(会计一般由大股东控制)。 5、尽量自己出面聘请门卫(在争夺控制权时非常重要)。 6、尽量增加反稀释条款,防止大股东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形式进一步稀释己方股权。 7、将尽量多的事项规定为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8、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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