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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徇私舞弊罪怎么判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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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二十二)商检徇私舞弊案(第412条第二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涉嫌在商品检验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对报检的商品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商检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验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依照刑法规定,商检徇私舞弊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商检徇私舞弊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测制度是国际惯例,同时对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外贸相关方合法权益、促进外贸关系顺利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责任重大,如果徇私舞弊,致使不合格的商品进口或出口,或者合格的商品不能进口或出口,就会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对外经贸关系,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所谓不正当行为,伪造检查结果,是指行为者业检查制度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查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商品检查的规定,为了私利,被私利所困扰,有法律,有章节,滥用职权,违反事实,发行黑白颠倒的商业检查结果和虚假的商品检查证明书的行为。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对不合格的商品进行检验合格的结果,对合格的商品进行检验不合格的结果,为了发行检验证明书更换检验目标的东西,或者直接篡改检验证明书等。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者实施伪造检查结果的行为,自己就侵犯了国家进出口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本罪的主观要素。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成本罪。故意但不为个人所困扰,滥用职权伪造,发行虚假商业检查结果,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损失,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至于动机,有的是为了帮助亲戚朋友,有的是愤怒的报复,有的是为了取悦上司,有的是为了女性等。动机怎么样,会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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