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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市容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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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二)户外广告破损、倾斜、残缺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新;出现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存有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四)户外广告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其功能完好,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不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并撤销其准予设置的审批决定;因拆除造成的损失,对设置成本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拆除未经准予设置或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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