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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凭证是用以记录与货币资金收付无关的转账业务的凭证,它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转账原始凭证填制的。在借贷记账法下,将经济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全部填列在凭证内,借方科目在先,贷方科目在后,将各会计科目所记应借应贷的金额填列在“借方金额”或“贷方金额”栏内。借、贷方金额合计数应该相等。制单人应在填制凭证后签名盖章,并在凭证的右侧或左侧填写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在会计中,转帐凭证用以编制不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的会计分录。而涉及“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科目的会计分录,应当编制现金凭证或者银行凭证(也可以是收款凭证或者付款凭证)。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实际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开始生效。所以对于民间借贷来说,借贷双方的关系除了要求其在资金偿还期限、数额等方面表示一致外,最重要的是出借人把货币或者其他的有价物交给借款人,只有这样,借贷关系才能够正式生效。故此,只有银行转账的凭证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只能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生效的证据。因为当事人之间也可能存在其他经济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和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将不予支持。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是因为他比对方当事人更容易阐明事实情况。民间借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故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负有以下的举证责任,即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及出借人是否已经将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同时,借款人对其是否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可以说,转账凭证是证明出借款将借款交付借款人的直接依据,但是还需要其他证据才能认定借贷关系。
借钱给别人最好是留下借条作为凭证,但是生活中又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留下凭证,特别是亲朋好友,为了显示关系亲近,提到借条都觉得是侮辱了双方之间的交情。但是借钱容易还钱难,因借交恶的例子不少,这时候只有当初的转账凭证,是挺难办,但能否起诉呢?1为什么说只有转账凭证难办?民间借贷的证据除了一个转账凭证外什么都没有,遇到这种情况,会很难办。因为假若甲持10万元转账凭证,说是之前借给乙10万元,要求乙还钱。乙则可以否认:“这钱不是你借给我的,而是我之前借给了你10万,你这转账凭证是给我还钱的凭证。”这时候到底该怎么办呢,该如何反驳?2对方抗辩,举证责任归对方?看似无法反驳,但是,别忘了,乙也是需要对自己的说法提供证据的。所以这时候可以不反驳,看看乙能提出什么证据,如果因为无证据或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这个转账凭证是还钱的凭证,乙应当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法院应认定甲借钱给乙的借贷关系成立。这是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明确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具体而言,若借款人抗辩说转账凭证是他偿还出借人之前借款,那么借款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无法证明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3建议不管怎么说,仅凭转账凭证,在官司中打赢会困难重重,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建议:(1)每个人都应当树立证据保全意识。在借贷关系中,当事人应保存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凭证(合同、欠条、借据、收据等)、支付凭证(汇款凭证、转账凭证等)。这样做不管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没有坏处:对于出借人而言,在借款人欠钱不还时,可以列举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对于借款人而言,假设出借人仅凭转账凭证提起恶意诉讼,可以列举双方此前的相关交易文件证明其已还款或属于其他债权债务关系。(2)还有就是,在起诉前,要分清举证责任到底归谁,避免因不属于自己的举证责任而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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