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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证发出后,警方是否立案?

2024-11-29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当无需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出现时,司法机构可以将其传唤至指定地点或其住所、工作场所进行审问,但必须向当事人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颁发的专门证件。传唤证的存在并不代表案件已经立案处理。 不过,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无需实施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传唤方式将其邀请至指定地点或本人住所、工作单位进行审问,但必须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相关文件。如果当事人在收到合法传唤后仍拒绝出庭应诉,司法机关有权依据实际调查或审判流程的需求,依法采纳拘役的强制措施,迫使嫌疑人到庭接受询问。 在需要对犯罪嫌犯进行拘留或逮捕的情况下,也可以先实行拘束,然后在这之后再更改强制措施,以便进行逮捕或是拘留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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