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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是担保人的一种。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
抵押人属于担保人。《民法典》的担保方式有: (一)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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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反担保的法律规定: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如果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而反担保的类型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等。关于抵押反担保的法律规定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1、房屋产权存在抵押担保。房屋所有人可以抵押房屋为债务担保,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房屋产权和使用权没有争议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土地使用权可以重复抵押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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