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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重视对于专利权受侵害后自身所应采取的救济措施。由于专利权的保护技术难度较大,很多证据又极易灭失或不易取得,因此在实践中,企业往往会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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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重视对于专利权受侵害后自身所应采取的救济措施。由于专利权的保护技术难度较大,很多证据又极易灭失或不易取得,因此在实践中,企业往往会因为怕麻烦或其他种种原因放弃了对自己专利权的保护,使自己的损失无限制地扩大。其实,目前我国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如包括海关保护在内的专利权行政保护、专利权司法保护等。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包括: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女职工。第三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聘女职工。第四条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不得减少基本工资,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女职工禁止的劳动。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第七条女职工不得在怀孕期间内进行一定的夜班劳动,不得按照国家规定的规定的劳动强度计算。第八条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医疗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九条有一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母乳喂养(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时,每次母乳喂养一个婴儿,每次母乳喂养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两次母乳喂养时间可合并使用。母乳喂养时间和本单位母乳喂养往返途中的时间视为劳动时间。第十一条哺乳期间,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第十一条女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理卫生室、哺乳期间或者护理设施。受理上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不接受处理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责令单位对侵犯女职工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各级卫生部门、工会、妇女联合会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劳动保护,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规定制定办法。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专利保护是指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对发明进行商业性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在专利权受到侵害后,专利权人通过协商、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干预或诉讼的方法保护专利权的行为。不同领域的专利保护方式也不同。在专利权被侵权后,专利权人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1、协商、谈判; 2、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3、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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