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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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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是指造成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损害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医疗损害赔偿包括患者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受到侵害的情形,而不包括因为医方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为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医疗程序上或者医疗用药过失给患者造成生命和健康损害时,在患者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之间产生的赔偿债权债务关系。
目前的司法实践,医疗事故赔偿均按照《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赔偿,举证也按照《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要求进行举证。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采用了两种不同的归则原则,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一种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两种不同的归则原则其举证责任的承担是不同的。 《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为过错责任原则,系绝大多数医疗纠纷的规则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患方需要举证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存在相应的损害后果,同时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与《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不一致的。 《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此为过错推定原则,即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其举证责任由医患双方共同分担,患方并不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仍需要证明最终的损害后果。医方应当对其提供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进行举证证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纠纷,医务人员双方不愿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停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纠纷时,应拟定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和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等,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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