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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非法集资可以追究银行责任。 债权人固然应该为其投机行为付出代价,但是这不能成为银行推脱内部监管责任的借口。银行内部监管的目的是禁止员...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国家机关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国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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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比较容易理解和识别。如某房地产公司因资金紧张,以宣称将给与高额利息或其他回报的方式直接向公众借款,就属于比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而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由于其形式多样,并且经常花样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对较难以被识别。如以发展会员、特许加盟店、专卖店、代理店等为名,许诺以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出售返租产权式商铺的名义,宣称低风险高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支持生态环保、发展绿色产业、植树造林等为幌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等。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需要我们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法律特征来加以识别。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192 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加强银行业员工思想教育,使干部员工深刻认识民间高息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危害性,特别是要加强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思想教育,提升职业道德素养,增强员工自身免疫力,筑牢思想防线,自觉抵制民间高息借贷等不良行为。 一是加强宣传。利用内部经管网、简报、板报、开展专题讲座等形式,广泛宣传民间高息借贷的危害性,教育员工远离非法高息借贷、融资或集资行为。 二是加强学习。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切实认真组织员工进一步深入学习《银行业员工职业操守》、《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等规定,进一步规范行为标准和职业操守。 三是开展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案例剖析、廉政建设主题实践、创建“四好班子”、“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党员公开承诺”、等教育活动,结合本单位特点,针对岗位职责开展依法经营大讨论,提高员工思想认识,自觉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依法经营的道德风尚。 四是提升水平。县域银行业机构负责人要提升教育水平,在组织员工学习教育的手段中尽量多形式、多方法,克服呆板僵化的教育方法,结合员工思想和工作实际加以学习引导,采取讲案例、谈危害、现身说法、疏导沟通等方法,增强员工学习兴趣,增强教育效果。加大管理责任,强化工作重点和业务监督,开展员工不良行为排查,及时消除存在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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