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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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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必须是枪支、弹药与爆炸物。根据《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枪支、弹药是指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和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以及上述枪支所使用的弹药;发射金属弹丸的钢珠枪,也包含在内。”此外,对私自制作土枪出售,或者将体育运动用枪改装成火药枪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构成犯罪的,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予以处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以犯罪论处。至于爆炸物,则是指具有较大爆破性或杀伤性的爆炸物,既包括军用的爆炸物,如地雷、炸弹、手榴弹,也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所列的爆破器材,但不应包括烟花、爆竹。 2、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非法制造,是指非经国家许可擅自制造(包括改装、配装)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有关法规,购买或者出售枪支、弹药、爆炸物;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非法运输,是指违反有关法规,转移枪支、弹药、爆炸物存在地的行为。非法邮寄,是指违反有关法规,通过邮政部门寄递枪支、弹药、爆炸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10日《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面为其存放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者储存。不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成立本罪。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者储存。不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成立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在当代的社会,有一些危险的物质是不能够触碰的,比如说有枪支弹药,还有爆炸物。如果有人对于这些危险的物质进行运输或者是非法买卖,将会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按照我国《刑法》125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枪支以火药和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和其他物质,足以伤亡或失去意识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枪支、民用枪支和公务枪支,弹药是指上述枪支使用的各种弹药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枪、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所有者和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制抢走枪、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实行身体强制,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强暴行为,使其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手段。暴力必须是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所有者和保管者的人身当场受到的打击和强制。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犯罪,即知道是枪、弹药、爆炸物抢劫。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加以抢夺的,不构成本罪。例如,为了抢劫财产,抢劫的是枪、弹药、爆炸物,还构成抢劫罪。关于行为者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动机,可能是各种各样的,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了收藏防身,也可能是好奇心。不同的动机对定罪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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