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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答复网民提问,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具体规定如下:公安部明确表示,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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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身份证丢了,需要使用身份证的复印件,可以申请补领。在申请补领身份证期间,如果急需使用身份证,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章申领和发放: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并提交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如果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如果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在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如果身份证丢了,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如果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不能,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只能是本人办理。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具体程序是:一、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手续,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标准同居民身份证),交纳证件工本费人民币10元。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二、公安派出所将公民个人信息核准后报送县(市)公安局或设区的公安分局审核签发,并负责制作证件。三、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将证件发给申领人。四、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1、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明书费用。其中,申请更换的居民身份证,申请更换的居民户口簿和居住证。2、异地受理点接受居民身份证交换、补充申请后,立即将受理信息发送给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立即审查发行。3、居住地公安机关收到审查发行的制作信息后,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制作和验证发行,申请人收到收据收到受理点收到证明书。收到证明书的,收到新证明书时必须返还原证明书。异地受理不增加发行期限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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