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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民事诉讼活动的特征,决定了当事人不必事必躬亲,有时即使事必躬亲,又由于不熟悉法律的具体规定或者其他原因不便或者难以亲自进行诉讼,因而委托...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时.最多可以委托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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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书面委托。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在公民口头委托的情况下,法院当然要对委托进行核实。如果该公民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例如行政拘留),被告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例如看守所),拒绝配合法院的核实,导致法院无法正常核实的,则法院直接认为委托成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以下3种方法:一是在国内居住的当事人聘请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制作授权委托书,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即可。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诉讼代理权限。 二是当事人是侨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方式是:从侨居国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三是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聘请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方式是:由委托人制作委托书,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且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其他证明手续以后,寄交受诉人民法院,这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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